为要债殴打他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3:52 38084

斗殴,是指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不管这种行为起因何由、什么目的都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打架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律,因此,在处理打架事件时要区分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和办法。

9月19日凌晨,向勇将马某约至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46号附2号“金芙酒店”409房间,以解决马某与向勇和李文科之间的债务纠纷。因马某无法归还欠款,向勇、李文科和张俊、唐勇、邬桂锋等在该房内先后对马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向勇对马某的胸部、头部多次拳打脚踢,李文科使用皮带、衣架、木棒多次抽打马某背部、腿部、臀部等,张俊使用木棒多次抽打马某背部、臀部等并脚踹马某头部,唐勇使用衣架、木棒多次抽打马某背部、臀部等,邬桂锋用拳头击打马某背部等数下。马某遭殴打后躺在该房间地上,李文科、张俊、邬桂锋等也留宿在该房间。早上李文科发现马某已死亡,随即通知其他人。之后,向勇拨打电话报警,其余人分别逃离现场。当天民警侦查发现向勇有作案嫌疑遂将其挡获归案;次日李文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月24日邬桂锋先电话投案后被民警挡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张俊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0月12日民警将唐勇抓获。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向勇、李文科和张俊、唐勇、邬桂锋因催收被害人马某欠款未果而共同殴打马某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向勇、李文科、张俊均行为积极、作用突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唐勇及邬桂锋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文科、张俊、邬桂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李文科、张俊、唐勇、邬桂锋通过各自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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