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应该怎么理解?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24:41 42543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关键的一环就是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它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应该怎么理解

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应该怎么理解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般来说,“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诈骗行为之前,行为人心里已经具有该目的了,行为人一开始就不是为了正当合法的经济交往,他采用虚构主体、挥霍被害人交付的货款定金等方式进行合同诈骗。这种情况比较容易认定在这里不再赘述。

还有一种是行为人在合同订立之初或者当时并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明确想法,在合同成立之后,行为人才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想法,这种类型就很难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关于这个情形有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在合同订立的哪个阶段,都应当被认定为其主观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之前或当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认定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事后产生目的的不认定为本案的主观要件;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或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都不应当作为本案的主观要件,因为客观行为开始时并没有此目的,这种目的属于错位的目的,错位的目的并不能与本案成立对应关系,可能触犯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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