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遭员工家属殴打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3 17:25:14 48928

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是为了分散企业用工风险、保障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首要因素在于受伤是否因工致伤。

网友咨询:

杨某在广州某焊接技术有限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公司生产部员工蒋某被公司开除,其丈夫张某迁怒于杨某,并纠集他人,在杨某上班途中将其殴打致轻伤。杨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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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要鸿志律师解答:

杨某系因开除员工蒋某而在上班途中遭其丈夫雇人殴打受伤,事发时间和地点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杨某是在上班路上受到暴力伤害而受伤的,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要鸿志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990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的,1993年,从事律师职业。从业26年以来承办了上千件的民事经济和刑事案件。有着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本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为委托人维护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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