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警抢劫他人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2:49 34813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3月21日,张某请吴显祥开车从昆明送其回镇雄县老家相亲。当日20时许,吴显祥和朱某贵接到张某后因看到张某带着大量现金,并怀疑张某带着毒品,吴显祥称要回昆明市龙头街其住处拿包,并在其住处与朱某贵、邹竹万共谋在路上以警察查毒品的方式对张某实施抢劫。吴显祥驾车和张某离开后,邹竹万和朱某贵邀约了毛某、高某参与,并准备了手铐、迷彩服、迷彩帽、口罩和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由邹竹万驾驶一辆微型车跟随,并在途中换上迷彩服,还多次电话询问吴显祥的位置。四人先到会泽县昭待高速公路K330处邱家丫口路段等候拦截,3月22日凌晨2时许,毛某以公安查毒品为由将吴显祥的车拦下,毛某和高某按事先分工使用暴力将张某控制住,朱某贵和邹竹万假装将吴显祥控制住,并用手铐将张某和吴显祥铐住,对二人乘坐的车辆进行搜查,抢走张某携带的5万余元现金、一块手表、一个钱包和香烟等财物,并致张某轻微伤。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吴显祥、邹竹万伙同朱某贵、毛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冒充军警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在共同犯罪中,吴显祥、邹竹万、朱某贵预谋策划,具体实施抢劫行为,属于主犯。吴显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案发后吴显祥的家属虽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吴显祥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大,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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