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2010年7月22日,马某与A航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8月24日,马某向A航空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A航空公司要求马某支付培训费240万元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马某在A航空公司工作多年,在此过程中A航空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故马某提出与A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A航空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最终酌情判决马某支付A航空公司150万元。而对于A航空公司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或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A航空公司在已经要求马某支付培训费的情况下,再要求马某支付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违约金制度是民事法律领域一项基本的制度,我国《合同法》中对此有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可自由约定违约金条款。但在《劳动法》领域,基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劳动合同双方的力量对比悬殊等各方面的考虑,违约金制度却受到严格的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否则对劳动者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1.用人单位只有两种情形可为员工设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否则对劳动者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
用人单位可为员工设定违约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 注意无意在劳动合同中为自己设定违约金条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只是限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实践中,虽然用人单位有意为自己设定违约金条款的情形不多,但还是存在用人单位无意为自己设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任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这类条款就是用人单位无意为自己设定的违约金条款,这类条款对员工没有任何约束力,而对用人单位则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不论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都属于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均应向员工支付违约金。
注意不要混淆违约金与赔偿金。违约金与赔偿金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关于劳动关系中赔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与限制,用人单位不能在此规定的范围以外约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6条、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2)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从上述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即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二是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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