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察院贴条怎么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35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的规定,抵押权人某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的优先受偿权应当受到依法保护。
2.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房产的查封、扣押,应当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查封、扣押备案登记。但南省检察院当时却并未履行这一必要手续。因此,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先于检察机关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了必要的查封备案手续后对该两套房产的查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复查封。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未履行法定手续的查封、扣押不得对抗履行了法定手续的查封、扣押。故南省检察院对该两套房产的扣押不得对抗法院对涉案房产实施的有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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