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的商品信息来售卖自己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知识产权

2023-03-13 17:14:37 15056

如果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属于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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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的商品信息来售卖自己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张品杏律师解答:

作为电商商家常见的营销手段,商品标题关键词的设置是吸引客户、争夺流量的关键之一。正如有法院所言:“网络购物平台具有特殊性,在网络平台上标题对于商品的推广具有关键性作用,消费者可通过搜索关键词搜索到相关商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浏览至该商品时,相关的关键词也能起到吸引注意力的作用”。

如果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属于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张品杏律师解析: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可以定义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也不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侵权人通过使用互联网相关技术,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1.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按类型划分:网络信息的发布者、网络信息的接收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三类。

网络环境中的商标侵权的特点1.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按服务内容划分: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参与具体的交易,如淘宝网。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参与具体的交易,如当当网。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双方订约提供机会并促成交易。如阿里巴巴网。特征:技术支撑、市场虚拟、身份隐蔽、方便快捷、全球化、风险高。互联网的虚拟性,为侵权人提供了隐身衣,侵权主体判定的困难性成为解决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纠纷的洋脚石。

在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通常具有一定的网络技术以及专业知识,他们往往会利用互联网的特性来规避法律的制裁。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1、未经商标权人许可2、使用了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3、相关公众可能混淆或误认首先,关于“使用”的认定《商标法》第48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首先,关于“使用”的认定是否必须是商标使用商标符号,如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符号。是否必须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被告利用他人的商标、商号抢先在互联网上注册了240多个域名,其目的不是为了经营商品、服务,而是单纯为了通过向商标、商号的所有人出售、出租这些域名来获取利益。

虽然商品、服务没有附随在这些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商号的域名下,但被告的行为仍旧摆脱不了广义的商标使用范围,法院认定结果是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必须在商业上使用商业影响标准,如网络新闻评论中的主观贬损商标行为。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符号被当作商标使用为决定性条件。虽然将符号使用于商业活动中,但该符号没有起到商标的作用,则属于符号使用,而非商标使用。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他人品牌商品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如果品牌是注册商标的,会构成侵犯商标权,要承担赔偿的后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张品杏律师简介

擅长处理知识产权业务,经办多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拥有丰富的线索挖掘、取证等业务经验,案件分析能力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拥有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类型案件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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