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放弃调整违约金吗
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预先放弃的方式来行使(处分);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2011年)(征求意见稿)》第29条:“违约金的调整属于实体民事权利范畴,民事权利由权利人自行处分。”可见,即便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定论。而我个人认为,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理由同前。
网友认为:
法院干预违约金约定的最重要的潜在逻辑其实是:“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所以,除了‘放弃违约金调整’方法(其实从朱法官的文章可以看出法院多不支持,放弃的约定无效)外,或许可以尝试直接约定“无论实际损失多大,即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然后论证,双方约定的是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无关,不受114条规制,法院不应干预。
还有人认为,违约金乃意定,损失赔偿乃法定。所以我也认为约定放弃调整违约金的权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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