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拒发工资,违法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2-27 10:07:11 32324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中的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不得有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行为,但属于合理代扣工资的则允许。员工遇到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2020年6月,老家在辽宁西丰县的农民工于军受聘于大连某机械制造厂担任车间主任一职。机械制造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军吃苦耐劳,每天加班加点干活,平均每月能挣1万多元。2021年初,机械制造厂经理告诉于军,公司回款遇到困难,他的工资先拖一拖,等货款收回后再一次性结账,憨厚的于军答应了。没想到这一拖就是4个月,欠下工资5万元。他找单位经理理论时,经理居然说,“因为你在工作中计算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损失与拖欠工资相比,公司不仅不欠你工资,你还得返给公司1万多元。”于军表示,图纸是公司提供的,自己只是带领车间工人按图纸干活,发生错误与自己无关,公司的损失也不应当由自己承担。那么,公司扣其工资合法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款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机械制造厂最多只能扣一万元工资,不能全部不给。况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应该按月向工人发放工资。更何况,于军工作中只是带领车间工人按图纸干活,于军工作中的过错给单位照成损失,属于履职行为,但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将赔偿责任全部算在于军一个人身上。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从业19余年,获得重庆市优秀党员称号,律所高级合伙人;擅长代理各类民商事法律纠纷,以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见长;办案经验丰富,专业尽职,深受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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