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负责哪方面的担保,反担保人风险有什么?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那么,反担保人负责哪方面的担保,反担保人风险有什么?
反担保人风险和责任有哪些?
反担保人是对债务担保人的担保。反担保人负责支付担保人剩余支付的担保金额。也就是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进行负责,如果担保人无法全部偿还债务,担保人偿还的剩余部分需要反担保人进行负责支付。
《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为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人的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反担保之债除因一般担保消灭原因而消灭外,当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消灭或其中之一消灭,反担保也随之消灭。根据“担保法”第四条第二款“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所以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反担保是被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如果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履行债务后,就以被担保人想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优先偿还的担保. 反担保对担保人来说很合适,但被担保人如果有这样的条件可以直接抵押贷款,一是省事,二是可以节约成本。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反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法,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反担保则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反担保的使用率很低、很少,使得部分担保人在代偿债务后,因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而无法追偿,遭受损失无法弥补,所以担保人在对债务人进行担保时,正确地使用反担保,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不担风险,不受损失。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谈一下“担保”与“反担保”,以利于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更好地正确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方彼此进行交易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对方值得信赖与否,一个可以信赖的合作方可以使得交易更加顺畅的进行,而一个让人充满怀疑的合作方往往会使得交易难以进行甚至造成一方或者双方间的重大损失,而现实中很多的交易大多都是在比较陌生的两方之间进行,所以需要一个值得信赖的第三方来进行担保,同时第三方也需要对方和自己间进行一定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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