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场所盗窃的,定罪量刑的盗窃金额是否一致?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53:49 22640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地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不一样,如果是在移动的火车、飞机上盗窃的,适用确定盗窃的数额,进而定罪量刑?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能够查证的,仍应根据盗窃地的数额标准认定;如果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那么就应当适用受理案件所在地的数额标准。这里的“跨地区”,主要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车、汽车、船只、飞机等各类交通工具。

例如,有人在从北京到上海的高铁上实施盗窃,就属于“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如果能够查实行为人是在哪个地方实施盗窃的,那么就应该适用这个地方的数额标准;查不清的,就按照受理案件所在地的标准确定盗窃数额是否达到相应标准。如被告人是由北京法院审理的,就执行北京市的标准。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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