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资料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形式: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网上聊天记录含微信聊天记录在证据形式上属于电子证据。只要满足证据关于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三要件,则当然可以成为定案的证据。
网友认为:
真实性要求。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所以,微信聊天记录到底能不能作为借款依据?
真实存在,说明未被删除,借条是被告出具,这些基本事实都需要原告方完成举证责任,上述举例说明原告未完成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所以没有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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