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暴力胁迫具体是什么标准,暗示性胁迫如何界定?
抢劫罪是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的犯罪,如果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了抢劫行为的,无论抢劫多少,都是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那么,抢劫罪中暴力胁迫具体是什么标准,暗示性胁迫如何界定?
抢劫罪中暗示性胁迫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划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需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入刑的。
抢劫罪"胁迫”的特征第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
假如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吓唬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巧取豪夺罪中的胁迫。
第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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