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律师: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是否属于责任阻却事由?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8:40 13549

近期常有新闻推送某男子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失手伤害甚至杀害家人的案件,吸食毒品不仅危害个人健康,而且还会对身边的家人造成危险,尽管毒品的危害如此之大,但是仍然有人抵挡不住毒品的诱惑,吸食毒品后极易产生幻觉,在此状态下实施犯罪,是否属于责任阻却事由呢?

甲某吸食毒品后产生了幻觉,结果把公司电脑都砸了,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状态认定为丧失或减轻责任能力的情形,因此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不是责任阻却事由,也不是责任减轻事由。因此,不能将吸毒状态认定为免除处罚情节或从宽处罚情节。

关于本案中甲某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损害公司财物,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问题,应当区分情况来看。

1、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但是过失毁坏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甲某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由于不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在此认可吸毒状态的影响,只是认可其影响了犯罪故意(责任阶层的前一板块),并不是认可其影响了责任能力(责任阶层的后一板块)。也即甲有责任能力,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不构成故意犯罪。

2、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即甲某明知其吸毒后会产生幻觉,仍然吸毒并在该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以故意犯罪论处,因此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其涉案金额判断。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具有主观要件中的故意或过失,表明其具有主观非难可能性。但这只是暂时结论。如果行为人具有阻却事由,那么最终行为人就不具有主观有责性,便不能谴责他,只能作无罪处理。常见的阻却事由有: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在此不详细论述,仅简单介绍刑事责任能力中的两种法定阻却、减轻事由。

1、行为时患有某种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不能完全辨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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