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担保制度的保障作用,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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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18:18:56 28022

保险担保制度均有保障利益的作用,购买保险需要定期向保险公司交费,设立担保的前提在于债权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债务,双方都需要付出一定的对价,从而获得某种保障,那么保险与担保制度的保障作用,有何不同呢?

买保险是买个保障,设立担保也是图个保障,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区别呢?

二者均有保障某种利益的意义,但保险与担保的具体目的与作用不同。保险是基于保险标的的状态变化而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担保在于保障债务履行。

1、保险

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即为了保障未来不确定的风险,将其面临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变为确定性的小额支出,将未来大额的或持续的支出转变成目前的固定性的支出。

2、担保

担保是为了保障已经确定或者明确约定一定情形下确定的债务的履行,另一种方面来讲担保是保障债权,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债务,目的在于使债权人获得相应的对价,即在于保障利益的取得。保险的最终保障是分摊损失,而不是保障利益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不仅具有保障的作用,而且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

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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