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
自然灾害没有加害人,没有责任主体,不产生赔偿问题。例如,在街上行走,市政部门留下一应予清理而未予清理和防范的危险物,导致从此路过的人受伤或死亡,应予赔偿,而在山间行走,一滚石自然坠落,导致山下行人受伤或死亡,无从追偿,没有赔偿问题。
网友认为:
应该有保障制度啊。救济也应该有个章程。政府的责任不可推卸。首先政府对民众生存的保障,其次税金的作用。具体法理我不懂,但我知道像对无业者的保障一样,政府的职能来的。
我不懂相关法律,但我觉得应该由国家按实际能力和情况来赔偿或补偿。
一般政府会赔偿些,参保的保险公司也有。如果因自然灾害(火灾/地震等)受伤,被急救车送到医院,身边没有亲朋好友,那是谁付医药费?还是说,不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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