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客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交通事故

2023-02-23 10:27:19 26137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12月22日6时35分左右,柴波驾驶鄂F×××××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328国道由东某行至老河口市,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张遂国驾驶的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时,客车右前角与电动车左后侧发生擦碰接触,致张遂国及电动车左侧倒地,客车右后轮对张遂国头部发生碾轧,造成张遂国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遂国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事故发生后,柴波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柴波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柴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柴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柴波案发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柴波承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汪元伟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认真。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大量刑事和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快速的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有效的提出案件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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