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应遵循什么原则?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形有哪些?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7:16:46 26837

《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规定的原则,解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我是女方,我是过错方,我想离婚,我想要小孩,小孩一直是我父母再带,户口也在我家,小孩判给我的可能性大吗

小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有很多因素得考虑,其中之一就是孩子年龄,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10周岁以内的孩子要征求孩子本身的意见,如果是介于两周岁到10周岁之间的,就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以及离婚后对小孩子的生活学习是否有利。

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应当由小孩的父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此外,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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