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商品房按揭。一般是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按揭购房借贷人将其与开发商已签订之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作为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那么,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该如何分配?法律对此是否有规定?
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未解决归属权问题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属于双方共同房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来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无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所有权归属,但可以请求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作出判决。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有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尚未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性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
在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双方可以占有和使用该房屋,但并没有处分权,因此无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提出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以上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双方当事人如果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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