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源律师: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知识产权

2023-03-13 17:17:01 9947

技术成果属于无形资产,对于因合作开发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应当如何确定权利归属。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其约定确定权利归属,那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权如何确定呢?

合作完成的发明专利权属于谁?

两个以上的人如果合作完成一个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当共同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以后属于合作人共有专利权。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行使专利权。如果协商不能达到一致,任何一个专利权人都可以许可他人进行使用,当然这种许可只能是普通许可,不能是排它性许可或独占性许可,而许可以后获得的报酬应该在各专利权人之间合理分配。

1、如果合作开发者中一个要申请专利权,另一个人坚决反对,这个时候不能申请专利,只能采取对技术秘密的方式来进行保护。

2、如果合作开发人中的一个主张申请专利,而另一个放弃专利申请权,此时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当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单独提出申请以后获得专利权的,另一方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而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专利共有应该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理论上存在很大的分歧。但是最高法院认为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不可能实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分配上体现当事人关于比例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如果共有人有所谓的比例的约定,也不能改变共同共有的性质,该约定比例应该理解为是对技术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而不是技术成果或者专利权份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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