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黔坤律师: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是否优先于破产费用?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2 14:30:27 45189

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后,应当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明确公司财产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对债务人进行清偿。那么在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是否优先于破产费用?

抵押债权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具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对于破产费用,是否也具有优先性?

根据破产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其次是职工费用和税款,再次是抵押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担保债权人就担保物享有的优先清偿权,是一种不受破产清算程序限制的个别清偿权利,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实践中,涉及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大多数乃至绝大多数情况都应当适用该原则,规定的除外情况在适用中只能是少数个别情况,决不能于实践适用中在数量上把原则反变成了例外。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之所以是一种个别清偿权利,是因为其行使对象是因设置物权担保而有明确范围的特定财产。每个担保债权人对应的受偿财产都是通过担保得以特定化的,不仅与其他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财产不同,而且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财产对象也是独立区分的,所以与其他所有债权人在债权范围、清偿财产范围上不存在竞合,没有清偿矛盾,故不需要适用协调债权人之间清偿矛盾的集体清偿程序,即使是在破产程序中也应当适用个别清偿的程序。

2、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与债权人会议无关,债权人会议也无权以决议等方式予以限制。破产程序是集体清偿程序。普通债权人的受偿对象是债务人的非特定财产,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各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权利必然因相互竞合出现冲突矛盾,为保障清偿的公平,其权利行使必须受集体清偿程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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