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原件被债务人拿走了未还钱,要如何进行维权?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2 14:29:44 37348

民间借贷是比较常见的,把钱借给他人一般会打借条,借条应该妥善保管,但是有些人没有保管好借条,被债务人拿走了,那么,借条原件被债务人拿走了未还钱,要如何进行维权?

借条被拿走可以找寻其他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准备起诉状后起诉。借条是借款关系存在的重要书证,是债权凭证,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通过借贷双方就借款沟通的短信记录、通话录音、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形成证据链的,法院会判决借款关系存在,借款人应当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转账记录能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可以起诉。但该转账记录必须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好还有其他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这样才能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

借款纠纷中需要准备的证据如下:

1、双方身份信息,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主体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每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5、其他证据。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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