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鹤律师:债务人的对外担保,债权人能否撤销?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1 09:28:04 16760

实践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通常会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使自己名义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可能采取迂回的方式,比如通过负担债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影响债权的实现,对此法律规定了法定情形下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对于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无偿担保的行为,如果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是否能提起撤销?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将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列入债权人可撤销的范围,之前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对象不包括债务人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但有些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正是由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将“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纳入可以撤销的行为之列。

当然,撤销是有条件的,对于严重减损债务人偿债资产的行为(无偿转让、放弃债务或担保、债务延期),撤销的前提条件较少,只要有损债权即可;但对于不合理商业行为(低价转让、高价收购、为他人债务担保),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二,一是有损债权,二是相对人非善意。

1、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主观,即明知双方的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而仍然去进行。

2、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在债务人实施有损行为前就已存在,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债权,或者该债权是无效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3、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发生后已经依法成立生效,即债务人做出的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如果没有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还处于债务人的控制当中,债权人也无需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害于债权人的。是指债务人因其行为导致一般财产的减少,减弱了清偿债务的资力,以致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实质与目的。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然导致了他财产的减少但其仍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未使债权人的利益有害,债权人是不得行使撤销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并不可能完全知悉债务人所有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数额,因为现实经济往来债务人完全有可能拒绝告知。债不具有社会公示性,它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法院不会像申请破产那样要求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他债权人如欲实现自己的债权,完全可以自行行使撤销权。此外,如果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不符合民诉法“不告不理”原则。其他债权人不主张行使撤销权,积极行使的一方债权人还必须争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否则无权以他人的债权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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