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十五天的时间应该怎么办?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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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解答: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前者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是异议-裁定-复议,后者是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是程序利益,后者是实体利益。
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解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敏律师简介
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自2015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至今8年,擅长金融借款、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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