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伊伊律师:借款时约定“以物抵债”,是否有效?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3-02 14:30:23 8311

所谓流质条款,是债权人、债务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一种转移抵押(质)物所有权的约定,即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该抵押(质)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债权人所有。那么在借款时就约定债务人履行不能时,以其财产冲抵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小魏向小蓝借款80万元,以一套自有房产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小魏到期不还款,该房屋归小蓝所有,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该约定是否有效?

小魏和小蓝之间的约定为“流押条款”,民法典实施以前,《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禁止设置流押条款。《民法典》实施后规定,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无效,但是小蓝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小蓝可申请拍卖抵押的房产,并在拍卖所得的价款内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现行规定,“以物抵债”可以不经拍卖或变卖程序直接实施或在拍卖、变卖环节实施:

(1)不经拍卖或变卖直接“以物抵债”。包括两种情形:其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其二,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2)在拍卖或变卖程序中“以物抵债”。包括三种情形:其一,一拍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其二,二拍流拍,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其三,变卖失败的,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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