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浮动抵押具体含义是什么?动产的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债权债务

2023-02-27 10:21:55 23840

动产的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的浮动抵押制度自产生之日起便广受关注。由于它满足了商事实践的需求,使债务人可以利用嗣后取得的财产作为融资工具,而成为各国纷纷效尤的对象。与动产抵押权不同,浮动抵押权存在一个效力休眠期,即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控制和支配功能并不显示出来。浮动抵押制度允许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财产进行担保,满足融资需求,同时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不影响日常经营,因而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所采用。

动产浮动抵押和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是一回事不?

是不同的,最大的区别在于:

浮动抵押是不特定的,如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财产性权利,其无须制作财产清单,只要是抵押人名下的财产,都是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因此其是不特定的。

而集合抵押简单可以理解为物权法第181条规定,是固定的、有指向的财产。所以集合抵押是特定的财产抵押。

与动产抵押权相比,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①主体的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未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此种抵押权。②担保财产的集合性。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③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a)动产浮动抵押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未特定,包括“现有”和“将有”的财产;(b)抵押财产具有变动性,即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都处于变动之中(不断地买进卖出)(c)在《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抵押财产才特定。④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只要《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出现,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的允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抵押物。这属于《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的例外。须注意:只要《物权法》第196条规定情形出现,抵押财产特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允许,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仅仅规定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作保障。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浮动抵押则有相关配套制度,如接管命令、财产控制和禁令三项制度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接管命令是指在企业资不抵债或接管更有利于企业生存时,法院可以颁布接管命令指派抵押权人接管企业,抵押权人必须对公司进行拯救,只有在拯救失败时才可以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财产控制是指抵押权人可依据约定,限制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或者自己介入企业的管理,控制企业财产,第三人如果知道上述限制的,对其有约束力。禁令是指当抵押人不正当的处分企业财产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以阻止其不当处分。

浮动抵押既满足了抵押人的融资需求,又不影响抵押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对于抵押人来说,此制度堪称完美。如果抵押人不想自己的财产被行使抵押权,完全可以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处分抵押财产。如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就落空了。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此制度堪称地狱。一种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衡,至少要相对平衡。否则,这种制度就是有缺陷的,是不公平的,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就小,甚至是起着阻碍作用,有可能被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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