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的民间借贷是不是诈骗行为?如何区分生活中的民事借贷与诈骗行为?
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
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审判实践中莫不如是。
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只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不能归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不能归还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非法占有的目的导致不能归还的结果有两种情形,一是能够返还而拒不返还,如携款逃离、对出借人避而不见。行为人的这些拒不返还借款的表现,完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因为行为人将借款用于挥霍浪费、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非法经营、贩卖毒品等,由于行为人对于款项的挥霍浪费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可能导致款项的无法归还这一结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如果只“借”不“还”,就不成其为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对于一般的民事借款,借款人因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即使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返还,也会积极、主动的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达到归还借款的目的。
而以借款方法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借款之后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即使有还款能力,也不会有还款行为,更不会为还款而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其先前的借款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诈骗手段。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可能会在债权人的追偿下以少量的还款行为以使债权人相信其有还款诚意,然后欺骗债权人放弃追偿。这种少量的还款行为并非真诚的归还借款行为,而是继续实施的诈骗伎俩。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行为人有还款能力而没有归还借款就属于民事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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