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借条还有法律效力吗?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我们不能不慎重对待。那么,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借条还有法律效力吗?
2010年9月25日,王某到李某公司向李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王某报案称,其欠条被李某公司会计撕毁,民警接警到现场勘查后发现,王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上有部分纸屑碎片,但内容无法确定,因此,民警建议王某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王某遂诉至法院。
只要还没还款就有效。要想认定借条这一书面证据效力,必须使其符合证据规则的3项规定:
一、符合证据完整性。众所周知,证据因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以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这对证据作用的发挥是至关重要的。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转移。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并且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常常出现举证责任因对主张事实的证明需要在原、被告之间变动的情况。
三、关于对案件事实认定涉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问题。所谓“盖然性”即是可能性,高度盖然性,是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在司法审判上的一种产物,它将人类生活经验及统计上的概率,适用于诉讼中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其基本原则是,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的不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为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而当事人无法举证时,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
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者存在种种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借条等重要证据,应该好好保管,防止丢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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