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让的方式有什么,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实现吗?
票据是流通证券,而流通必须通过票据的转让来实现。那么,票据转让的方式有什么,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实现吗?
根据传统票据法理论,票据的转让有背书与直接交付两种方式,记名票据只能依背书方式转让,而无记名票据则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转让。
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与无记名本票,汇票与本票必须依背书方式转让。支票的转让方式则有两种:如果支票上记载了收款人名称,则该支票为记名支票,须依背书方式转让;如果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被授权人也没有补充记载,则该支票为无记名支票,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转让。可见背书转让是我国票据转让的基本方式而非唯一方式。
背书转让,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有: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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