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从门口望风未实施盗窃的是否构成犯罪?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0:59:34 36633

有很多的盗窃可能属于团伙盗窃,这个时候就会出现分工,如果在盗窃团伙中有一个人进行望风,这时候是怎样进行认定的?应当怎样进行处罚?

网友询问:

入室盗窃,从门口望风未实施盗窃的是否构成犯罪?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马俭剑律师解答:

望风”是参与盗窃犯罪的一个辅助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所以应该认定为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望风,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盗窃数额定罪量刑:(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马俭剑律师解析:

这里所说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一、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二、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三、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马俭剑律师简介

马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是全国司法部部级文明所、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马律师担任宁波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宁波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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