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回避原则是什么,什么人应当进行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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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吴坤和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2条本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申请回避的程序为:1、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2、由人民法院在三日内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3、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吴坤和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条件是什么?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 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回避,不再 参与案件的处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执行过或履行过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而可能 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件,就有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以外的某种关系,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同学关 系、朋友关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 案件重新审理时,也应自行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如有 上述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提出申请回避。如遇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吴坤和律师总结:
当事人发现并有证据证实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2条本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吴坤和律师简介
1、吴坤和律师,男,海南海口人,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警校毕业后,先后在海口市XX区检察院、海口市XX区政府工作,现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2、多年司法部门、政府部门以及律所工作经历,使得吴坤和律师在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颇具实务经验。
3、在民商事领域方面,吴坤和律师在代理谷某诉杨某贵、程某胜借名买房纠纷案;张某祎诉海南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诉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赵某云诉林某飞、林某冰、林某鸿继承纠纷案;李某平诉林某轩民间借贷纠纷案、梁某捷诉张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为委托人赢得了胜诉判决并取得了委托人的肯定。与此同时,吴坤和律师也专门侧重于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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