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1:31 28406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9月21日2时50分许,刘明醉酒后驾驶鲁V×××××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堡商贸城处与冯某驾驶的鲁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后刘明驾车逃逸被查获。

经认定,刘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61mg/100m1。案发后,刘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元。刘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刘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刘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刘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宁波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鄞州区“民法典讲师团”成员、两新党建工作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宁波市温州商会调委会调解员,企业、社区法律顾问。

宁波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鄞州区“民法典讲师团”成员、两新党建工作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宁波市温州商会调委会调解员,企业、社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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