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驱逐出境的对象范围有哪些?哪些条件下会符合驱逐出境?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54:55 41964

驱逐出境制度在刑法和行政法中都有规定,理解上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产生混淆,而且,刑法中的驱逐出境制度规定的比较笼统,可操作性相对比较差,因而有必要对驱逐出境制度进一步明晰和细化。 驱逐出境制度由来已久,早在我们国家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各个小国之间互相驱逐他国臣民的先例。虽然当时的国境概念与现在有所不同,但是驱逐出境的本质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表明一国对某些不属于该国的国民或公民所表示出的一种不欢迎的姿态。 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指强迫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项刑罚措施,实际上是一种附加刑。

驱逐出境是永远不能回中国了吗?

不是,“驱逐出境”只是立即或限时注销当事人护照(也就是当事人如果再继续呆下去,就是非法入境罪)使其出境,当事人出境后,没有时间限制 ,可以再申请入境,只是很难再马上被入境国政府同意入境(再入境不会那么容易的,很有可能永远被拒)。

不同国家对“驱逐出境”的定义不同。在我国,“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我国现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在我国“驱逐出境”既是刑事处罚,又是行政处罚。

事实上,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对此,刑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在我国刑法学中,驱逐出境制度也是带有保安处分的性质,从驱逐出境作为刑罚得以确立的立法依据中就可以看出端倪:“我国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以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留居我国境内有害于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没有必要为其承担再犯的风险,直接驱逐出境了事,这是最为经济和简便的选择。驱逐出境的目的在于消除将来“有害于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再犯可能性,重点着眼于将来,在此意义上,我国刑法中的驱逐出境制度虽不能说是保安处分的一种,但却有典型的保安处分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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