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3:58 41185

打架是指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不管这种行为起因何由、什么目的都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打架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律,因此,在处理打架事件时要区分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和办法。

5月7日11时许,在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蔡木山乡上都河村2组匡发家后院的树地,因匡发家砍伐的树木权属问题张再旺、张勃旺及张怀锐与匡发及其家人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张再旺等人离开后,张再旺打电话叫来张怀华、张怀宏和妻子王海英再次来到匡发家中,张再旺、张勃旺、张怀华、张怀宏使用木棒将匡发、胡占华、匡文军、许清晨、张涛、匡文玲打伤,随后张再旺等人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抢走匡文玲、匡文军的两部手机,后逃离现场,抢走的手机交由张再旺毁损。匡发等人随即到医院救治。匡发经救治无效于5月2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匡发系因头面部受钝性物体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法医鉴定:胡占华左上肢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涛右上肢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许清晨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匡文玲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匡文军头面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多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再旺等人为毁灭证据抢走并毁损的匡文玲手机的认定价值为4510元、匡文军的手机认定价值为2133元。5月7日,张再旺、张勃旺在多伦县医院被抓获。张怀华、张怀宏于5月9日到多伦县公安局投案。张再旺、张勃旺、张怀华、张怀宏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张再旺、张勃旺因伐树一事与匡发及家人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张再旺、张勃旺、张怀华、张怀宏使用木棒、木板对匡发、胡占华、匡文玲、匡文军、许清晨、张涛进行殴打,导致匡发死亡、胡占华、张涛轻伤,匡文玲、匡文军、许清晨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了逃避侦查,张再旺等人抢走匡文玲、匡文军手机并毁损,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时,张再旺、张勃旺、张怀华、张怀宏一同前往匡发家,持木棒、木板与匡发及其家人发生打斗,致匡发及其家人不同程度受伤,在整个过程中虽然参与程度不同,但彼此配合,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及毁损手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均应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张再旺、张勃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张再旺的作用明显大于张勃旺。张怀华、张怀宏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案发后二人主动到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官东旭律师,男,汉族,河南平舆人,现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朔风刑辩团队主办律师,疑难案件专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业务和公司商事业务。担任西安市长安区新专会“律动联盟”律师分会秘书长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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