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有强迫卖淫罪的规定?强迫卖淫罪的刑罚又是如何规定的?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54:04 15800

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由于本罪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因此,本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社会管理 秩序中社会风化,次要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我国刑法将“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成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关于强奸型强迫卖淫罪的疑难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强迫卖淫罪在刑法上行为犯与结果犯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楚。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刑法第358条也没有明确规定强迫卖淫罪必须发生他人卖淫的结果为构成犯罪或者既遂的必备条件。

组织卖淫里的强迫手段和强迫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组织卖淫不应该有强迫手段,有了就是强迫卖淫了,组织卖淫是指自愿卖淫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一般是指将强奸行为作为强迫他人卖淫的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后,迫使其卖淫;包括强奸未遂后和着手实行强奸但中止迫使卖淫。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时具有迫使其卖淫的故意,或者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后随即产生迫使其卖淫的故意,进而迫使其卖淫的,以及在强奸妇女、奸淫妇女的机会中迫使其卖淫的,均应认定为强奸迫使卖淫。

.强迫卖淫者单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强行与被强迫者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强奸罪中的强奸行为,应另定为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强迫卖淫者并不基于迫使被强迫者卖淫的目的,而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强行与被强迫卖淫的人性交的,符合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特征,并不属于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情形。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