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36:42 18909

对于刑事赔偿,哪些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哪些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刑事赔偿受理范围是怎样的?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崔东明律师解答:

刑事赔偿受理范围: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赔偿的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崔东明律师解析: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

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

(1)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

(2)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书;

(3)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

(4)不起诉决定书;

(5)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的复查决定书;

(6)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予以释放的证明书;

(7)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8)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9)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但是对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申请赔偿的,人民检察院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应当依法进行确认。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的计算:

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等案件,同时,对于刑事案件亦有自己独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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