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死金牌”,在刑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20:06 24672

古代有皇帝特赦,一道圣旨下来,死刑犯也能免予死刑,进入现代社会,没有专门的“圣旨”可以拯救一个死刑犯,是否存在普遍的“免死金牌”呢?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就属于刑法中的不适用死刑的情况呢?

什么样的死刑犯可以免除死刑,或者说不适用死刑

所谓的“免死金牌”就是说在刑法上不适用死刑的人,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不适用死刑的几类人,主要包括: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在犯罪时还未形成成熟的价值观,具有改正的可能,本应该有漫长的岁月可以期待,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应当注意的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而不是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其正在孕育新的生命,如果适用死刑,那将导致新生命未出生就受到死亡审判,这对胎儿是不公平的,因此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根据我国尊老的传统,年龄达到七十五的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三类人不适用死刑,但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要珍爱生命远离犯罪。即使不适用死刑,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一些特定的人犯罪,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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