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受害者在时间过去较久,物证不充分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口述胜诉的机会大吗?
性侵害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更重要在于实施细节的还原与当事人陈述的吻合程度。
很多人在理解性侵害犯罪的时候,会习惯性按照其他传统暴力犯罪一样的证据模式进行理解,认为物证不足的情况下,对于被侵害的人极为不利,容易造成公安不立案、公诉机关不起诉或法院宣告无罪。
但实际上,性侵害的犯罪,相比较于其他犯罪而言,具有更多的优势,并且法庭审理过程中,也会更多的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
而且不止在中国,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针对性犯罪的案件,从证据角度都采用倾向于被害人的角度处理,这相比于其他暴力犯罪案件具有先天的优势。
一、物证不足,言词证据居多的案件能否认定犯罪?由于性侵害的犯罪绝大多数都处于在私密空间内的两人之间的行为,缺乏第三人佐证、视听资料的辅助,并且案发地点要么发生于酒店,要么发生于行为人可以控制的空间内,事后对于证据的销毁处理,也更为便捷,因此在性侵害犯罪当中,物证的收集就具有一定的难度。
所以在处理性侵害犯罪的时候,公安机关更多的是采用不断印证案件的细节,分析行为人和被害人二人的供述内容是否相吻合、二人言词证据对于案件细节的还原程度而定。
在具体办案中,很多性犯罪的案件,案卷材料中证据部分除了程序相关的证据外,更多的就是言词证据,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这些往往都占少部分。
二、性侵害犯罪后,需要注意收集哪些证据?很多人理解下的性犯罪,最困难的证据在于如何证明发生过暴力或胁迫手段,很多人认为如果无法证明这两项事实,则法律无法认定。
其实这也不然,固然在强奸罪的规定当中,明确犯罪手段有暴力或胁迫,但同时也规定了“其他方法”,在其他方法中,规定了趁被害人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发生性关系。
具体方法有:
(1)故意灌醉或利用被害人醉酒的状态;
(2)使用麻醉手段;
(3)利用被害人熟睡状态;
(4)假冒被害人的配偶或情人;
(5)利用被害人患病状态;
(6)假冒为被害人治病;
(7)利用会道门手段;
(8)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9)利用权力手段等。
其中上述加粗部分,是最常见的手段。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方法”并不要求造成被害人处于无法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的行为,必须出于行为人之手,很多时候行为人利用女性无法反抗的状态实施性侵的,也可以视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方法”。
如:“捡尸”
通常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会更倾向于采取“其他方法”,而社会层次比较低的群体,则更多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
在具体证明中,无论是采用何种手段,首先必须要收集的证据,就是行为人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或进行猥亵的证据。
如:使用过的盛有精液的避孕套、自己体内或内裤上沾染的精液、身体上可能带有的行为人的唾液等。
这些证据一则可以证实性行为或猥亵行为的存在,二则可以直接通过DNA锁定具体的行为人。
其次,针对暴力或其他手段,注意收集不同的证据。
如,在暴力手段中:双方因挣扎、撕扯而造成的衣物损毁、其他物品损毁的证据,以及身体上被对方打伤、抓伤等证据。
在其他方法中:注意保存双方沟通的证据,用以证实对方存在诱骗、哄骗以及时候对于自己行为解释的部分,可以印证相关事实。此外,对于自己醉酒或昏迷状态的证据,如酒店监控、酒店服务员的证词等。
在章文一案中, 姓欧阳的女孩子当天喝酒时参加人员众多,餐厅服务员和其他人员都可以证实欧阳喝酒程度,当晚的出租车司机和机场厕所的保洁阿姨,也可以证实当时欧阳的精神状况。
所以,这些内容都可以作为第一手证据进行收集。
三、为什么部分案件公安会不予受理,或公诉机关不予起诉?固然,很多强奸案件都最终走到了一审程序中,但确实有很多案件并没有被受理或不起诉,这些要么确实在证据上缺失、损毁严重,要么事实部分存在很大疑问,令办案人员认为难以构成强奸罪。
性侵犯的案件中,其实有一部分案件并非是真正的强奸或猥亵。
举几个例子来说:
(1)男女双方在发生关系时确实你情我愿,但事后因为某些原因发生争执,女孩子一气之下报案强奸;
(2)特殊职业者事后对于嫖资产生纠纷,导致报案强奸,如“仙人跳”;
(3)女孩子在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关系,其父母得知后气愤之下报案强奸(多发生于未成年女孩子与成年男性发生关系的案件中)。
上述是比较常见的不认为是强奸的情形。
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2)点,其实并不完全针对于特殊工作者,很多通过“其他方法”进行犯罪的行为人,也会利用这一点,将被害人塑造成为“特殊工作者”,如事后通过微信向女孩子转账数额比较大的钱且未标明钱款用途和性质,这种情况下女孩子收款以后,则很容易被对方解释为卖淫行为,令被害人陷于极为不利的被动地位。
最后,如果女孩子确实被其他人性侵,第一时间要做的,就是及早报警,警察可以第一时间处警并固定相关证据,及早锁定犯罪嫌疑人,否则时间拖得越久,就越有可能造成本可以取得的有利证据损毁或灭失。- 酒后打架失手致一人死亡,会受...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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