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婧律师:钱枫事件发生在2019年,三年后报警还有用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8:41 22079

昨日有网友爆料湖南卫视主持人钱枫在2019年对其实施侵犯,涉嫌刑事犯罪,引起舆论哗然。近日多位男星均被爆料涉嫌刑事犯罪,不同的是加拿大艺人吴某凡是在侵犯行为后即被举报,而钱枫事件则是在三年后被举报。那么犯罪行为经过三年后举报,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呢?

钱枫事件发生在2019年,2021年报警还有用吗?

有用。这个问题涉及到案件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爆料内容,女孩曾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被害人当时确实报案了,无论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均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使不考虑曾经报案的因素,如果钱某被爆料内容属实,即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该罪有两个量刑区间,较低的的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适用该较低的量刑区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该罪的追诉时效至少15年,所以2019年的案件,在2021年报警依然处于可追诉时效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1.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一般不能理解为结果出现之日、既遂之日。对于玩忽职守犯罪,由于系不作为犯,结果发生之时,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

2.起算日:《刑法》第 89 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也有特殊情形。

①实害犯,也即将实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②危险犯,也即不将实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之日;

③连续犯、继续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 之日起计算。

3.截止日: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就能追诉。

4.延长因素: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的,包括两种情形:①逃避侦查或审判。②提出控告(立案而不予立案)。

5.中断因素: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从犯罪后罪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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