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如何规定的,是怎样的?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24:13 11407

执行异议是指异议人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对执行的标的物存在异议,从而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行为。异议人可以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那么执行异议复议如何规定的是怎样的

执行异议复议如何规定的是怎样的

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复议制度的设立为相关主体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提供了法律基础。一般来讲,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受到侵害的情形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因执行方法、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的侵害其程序上的利益;第二种是因强制执行侵害到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实体法上的权利。两种情形侵害的权益不同,救济的方法也不一样。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个:

1、适用的情形不同,执行复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时向上级法院提出,而执行异议则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不应该执行该执行标的时向法院提出。

2、不服的救济途径不同,执行复议的结果是终局的,而对执行异议的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前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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