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抢劫中失手杀人,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6:26 44364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各国常见的社会问题之一。大部分国家地区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有特别规定,但部分地区如香港则规定在未成年人若触犯严重罪行(如谋杀等)将需以普通法律作规范,与成年人看齐。

潘年补1980年3月5日出生,因犯强奸罪于l998年4月6日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15日,潘年补伙同杨木昌、杨汉科、刘某密谋,欲通过抢劫何某随身携带的保险柜钥匙劫取饶州旅馆406房内的保险柜内财物。6月16日21时许,杨汉科、刘某登记入住饶州旅馆505房,随后杨木昌也进入505房间准备作案。潘年补将旅馆的木梯放在饶州旅馆四、五楼之间的楼梯口给同伙作案用,并在一楼望风。当晚24时许,杨木昌、杨汉科、刘某利用木梯进入406房间,盗得迪比特6588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60元)及少许零钱。不久,潘年补前来通报何某将要上楼。何某进入406房间后,杨木昌、刘某将何某按在床上掐颈,杨汉科拿衣架线捆绑何某的双手、双脚,杨木昌、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何某嘴、鼻子封住,抢走保险柜内的人民币22000元、港币300元,然后3人逃离现场。何某因手脚捆绑、嘴鼻被封、被掐颈,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6月17日上午杨木昌分给潘年补赃款人民币5500元现金。潘年补案发后仍在饶州旅馆上班,几天后外逃。

2019年4月6日,潘年补到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石河子派出所17号便民警务站投案。潘年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潘年补伙同他人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且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潘年补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属于主犯,潘年补自动到案,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潘年补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不认定为累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担任十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二十多年的法律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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