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将伤者遗弃,造成伤者二次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6:25 19883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月3日18时30分许,王永城驾驶小客车,在交通道路上碰撞横过马路的刘某。事故发生后,王永城没有报警,而是立即将刘某扶上车并载至曲江区大塘镇找到其舅舅许小清。许小清向王永城询问情况后,二人一起将刘某送往火山镇卫生院检查伤情。在该卫生院,刘某打电话与工友联系,要求去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而不肯下车。王永城、许小清怀疑刘某“碰瓷”,经商量后决定将刘某遗弃。

当天20时许,王永城、许小清没有报警或通知刘某的工友,也不理会刘某行动受限的情况和送医院救治的要求,把刘某从汽车后排左侧门抬下放在汽车后侧的公路边,尔后驾车离去。

随即刘某在被遗弃的现场,被邹某自东向西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碰撞。致刘某当场昏迷。邹某停车查看,发现有人受伤,遂拦停后方车辆请求协助报警。120救护车到达后将刘某送医院救治,次日零时35分许,刘某不治身亡。

案发后,王永城、许小清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王永城,许小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王永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送伤者到医院为由将刘某带离事故现场后,伙同许小清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刘某遗弃在公路边,致使行动受限的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并造成被车辆碰撞的二次交通事故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共同犯罪中,王永城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小清是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王永城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常越峰律师供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对民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征地拆迁等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工作勤勉尽责,思维缜密,办案严谨,不畏强势,仗义执言。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