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工作期间骗取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6:10 171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颖担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期间,自2013年以来,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并将购买或受让虚假理财产品的钱款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骗取14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46亿余元。张颖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奢侈品,向个人、企业支付额外的存款好处费。

张颖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张颖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并将购买或受让虚假理财产品的钱款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骗取财务,张颖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其骗取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将从重处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常年专注处理各类经济纠纷以及损害赔偿纠纷,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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