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填补财务亏空合伙行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2:10 25581

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丁某、张某合伙在宜春市袁州区开办了一家炼油厂,丁某占股90%、张某占股10%。因炼油厂钱财亏空,丁某遂起意骗取柴油卖钱填补,便于2020年12月10日联系柴油销售商李某,虛假表示购买33.2吨柴油,李某便委派司机唐某将33.2吨柴油送至该炼油厂交易时,丁某、张某要求先卸油后付钱,李某因双方之前有交易往来遂答应,并让司机卸油。在卸完柴油后,丁某告知张某不要付款,二人遂伺机离开并将手机关机,随后将炼油厂撤离逃匿。后二人将该柴油卖掉,赃款全部用于填补炼油厂的财务亏空。

2021年7月5日,二人经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丁某、张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丁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鉴于二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波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鄞州区“民法典讲师团”成员、两新党建工作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宁波市温州商会调委会调解员,企业、社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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