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公司营业部打出诈骗电话多人受骗 4人违规架设GOIP设备被判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造成20名被害人共计损失29万余元。近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架设GOIP设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违规架设GOIP设备 涉案29万余元
2019年8月,被告人姜某、陈某共谋通过网络开展电话坐席业务,由姜某负责在网上购买GOIP(一种虚拟拨号设备,是诈骗分子普遍使用的一种新型诈骗工具)设备邮寄给陈某,陈某负责安装、调试。
2019年8月及9月期间,陈某找到合伙经营某通信公司营业部的被告人谢某、朱某,以电话营销房产、教育信息为由,将8台GOIP设备安装到该通信公司营业部一间办公用房内,并商定按照拨打分钟数支付报酬。GOIP设备中使用的手机卡由谢某、朱某提供,平时维护由陈某通过微信指挥谢某操作。
2020年2月10日,该通信公司告知谢某、朱某,其营业部开通的手机卡中有四个号码涉嫌诈骗,要求谢某、朱某进行核实。谢、朱二人便询问陈某、姜某,姜某告知其不可能实施诈骗活动,谢、朱二人遂不再理会此事,继续开展该业务。
经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9日,安装在该通信公司营业部的GOIP设备向外拨打诈骗电话已致涂某等20名被害人报案,涉案金额29万余元。
法院判决:
四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大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等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且造成20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9万余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四名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考量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赃数额等因素,及各被告人相应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等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并处罚金各2万元;被告人朱某、谢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各1.5万元。
此外,对扣押在案的GOIP卡池机9台、服务器2台、显示器1台、电话卡3763张、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2台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姜某的违法所得198461元、陈某的违法所得3833元,朱某、谢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为GOIP设备提供帮助是违法行为
GOIP设备是一种能够实现异地漫游的网络通讯设备,可以将传统的电话信号转换为网络信号。一台GOIP设备可以同时接入上百张手机卡,支持电话呼叫、短信群发、远程控制、人机分离等功能,从而成为不法分子远程操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工具,既让被害人损失惨重,也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困难。
既然使用GOIP设备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是犯罪行为,那么,如果有人开出高价,可以帮助他人安装GOIP设备吗?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2020年10月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安装、使用GOIP设备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量不法分子及其安装的GOIP设备被查获。
在此,大邑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为非法安装的GOIP设备提供任何帮助,也不能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售、租赁给他人,切莫贪图小利、心怀侥幸,从而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甚至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红星新闻记者 戴佳佳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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