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立案标准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延伸阅读
赞助链接
推荐其他文章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2023-02-20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2023-02-20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2023-02-20
-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2023-02-20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2023-02-20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2023-02-20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2023-02-20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2023-02-20
- 阻碍军事行动罪2023-02-20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2023-02-20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2023-02-20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2023-02-20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2023-02-20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2023-02-20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