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久律师说法汇之八居住权取得方式
居住权,作为一项古老而又崭新的法律制度,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国早在唐代、宋代和清代已经建立了租赁与居住权制度,国外的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都有居住权的规定。所谓古老,居住权已经有几千年历史,所谓崭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用专章规定居住权。
我国《民法典》将居住权确定为用益物权。居住权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尤其对老年人、妇女儿童和亟需生活居住的群体更加重要。那么,设立居住权有哪几个途径呢,换句话说设立居住权有几种方式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民法典》。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合同双方为居住权人和居住权设立人,居住权合同一经订立并登记就设立了。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就是说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从以上两个法条我们不难发现,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是合同设立和遗嘱设立两种方式。
综上所述,居住权设立有俩种方式:一是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二是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当我们知道了居住权设立方式,那么,作为律师或者是当事人,怎样依法争取呢?
第一,争取用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
订立居住权合同时,不用向对方付费,也不用向任何管理部门付费,一般都是无偿的;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要记得,用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之后,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才算真正设立。
第二,争取用遗嘱设立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就是说因遗嘱取得居住权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告设立。所谓遗嘱生效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可以设立遗嘱的;二是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在诱导或者强迫的情形下所设立遗嘱无效;三是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享有处分权;四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违反社会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如果以前通过遗嘱已经设立了居住权,但是没有登记居住权的话,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具备了登记条件时,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一经登记,所设立的居住权向社会公示权益的归属,则会进一步增强法律保障效力,避免在行使居住权时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再有40多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即生效施行,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文在写作时参考了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军良法官的有关论述,在此表示深深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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