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吉娇律师:当事人分别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其他

2023-03-18 18:18:12 12969

公民依法享有诉权之同时,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允许当事人对同一案件重复起诉将会导致诉讼程序永远无法终结,当事人权利得不到实质保障,同时也会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重复起诉。那么如果当事人分别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呢?

在民事案件终审以后,可以就民事案件的同一事由又提起行政诉讼吗?

关于当事人在民事案件终结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讨论,其是否还有具有可诉性。

1、对于争议事实已经实质审理,不得再次提起与生效裁判相违背的诉求。

如果争议事实已经经过法院的实质审理,但是该争议案件在实践中属于民事还是行政诉讼有争议的,该当事人利用该争议再次提起不同类型的诉讼,但是本质是对同一事实的同一诉求的,且被告同一的,应当认为其属于重复起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征地补偿案例,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重复起诉。

2、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被告为民事行为的对方当事人,诉讼标的为民事法律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起诉被告为行政机关,诉讼标的为行政行为,应当认为不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构成重复诉讼的前提为已有前诉对当事人的诉讼事项正在处理,或已经对当事人的诉讼事项进行实质处理,没有提起后诉的必要。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在于防止对同一纠纷事项进行重复处理,以免浪费司法资源,同时维护司法权威,预防就同一事件产生互相抵触的判决。

对同一案件事实进行重复审理时,在前诉已经获得法院生效裁判的前提下,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证据材料和攻防程度及其方式可能有所不同,致使审理法官心证过程及结果未必完全相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未必相同,从而出现相互抵触、矛盾的判决。这种情况不但会严重影响前诉的既判力,使得之前的审判成为一纸空文,更关系到当事人及群众对法院裁判的信赖问题,大大削减了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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