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
事实婚姻是什么?是否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很多时候困扰着大家。
狭义上讲,即我们认可的事实婚姻中,不再分为合法、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与非法、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
审判实践中目前的态度是: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我们所说的事实婚姻与学理上讨论的事实婚姻,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事实婚姻的规定相比,范围要小得多。
网友咨询:
律师好,请问事实婚姻近2年,发现男方有故意隐瞒自己身份,欺骗女方感情,而女方发现后无法摆脱男方时怎么通过法律解决?
肩承铁律律师解答: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要是你意已决,可以自行居住,如果对方依然骚扰,可以报警。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可以诉请法院。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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