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材料?军人离婚怎么办理?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7:14:02 15493

军人肩负着保卫国家、社会、人民的责任,因此在对自身的感情方面投入的关注就会比较少。出于对军人的关爱,我国法律对军人的婚姻有比较特殊的保护规定。关于军人离婚时财产怎样处理,这是一个比较复杂而专业的问题,既涉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涉及到军人管理的相关法规,在离婚诉讼时分清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很重要,使自己在分割财产时不易吃亏,也是对方不找麻烦,但是这个问题一般不好解决。在军人婚姻宣告失败,和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材料、怎么办理?为您详细解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双方一寸照片两张。(二)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三)本人的结婚证;(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我国婚姻法第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明确了:1、夫妻一方是军人,另一方不是军人,不是军人的一方提出离婚的,需军人一方的同意:2、作为军人,必须是现役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军队里的后勤人员、人民警察等;3、军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受该款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存在婚姻法上规定的过错的(如婚外情等),非军人的一方提出离婚,无需征得军人一方得同意,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司法实践中,非军人一方作为原告起诉,法院首先作调解,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双方的感情的确已经破裂,需判决离婚,而军人一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一般的操作是,通过军人一方所在单位团级或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作思想工作,让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根据“同意书”判决离婚。

故,军婚的处理,与普通婚姻的诉讼有很多不同之处,也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军人的特别保护,通过法律的方式维护军人婚姻的稳定性,鼓励军人在履行职责保家为国过程中,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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